| 淇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执字第121号 |
申请执行人栗月,男,1944年8月8日。 被执行人张宪,男,1980年5月3日。 在本院执行栗月与张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宪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处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 涛 执行员史金柱 执行员宋坤易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文星 |
上一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吴水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