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淇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执字第130号 |
申请执行人陈博文,男,1991年12月21日。 被执行人张喜清,男,1967年12月7日。 在本院执行陈博文与张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林业局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 涛 执行员史金柱 执行员宋坤易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方新杰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