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卫民初字第187号 |
原告马振亭,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书艳,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彦明,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英(系田彦明之妻),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保才,男,193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振亭诉被告田书艳、田彦明、田保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振亭,被告田书艳、被告田彦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英、被告田保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振亭诉称,我在我家西边宅基地上搭建房屋,并在北边搭建东西墙,三被告强行将其损坏,损害后我再次建好,他们又进行损坏,我多次报警,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8300元:第一次一个门200元,木材300元,木梁4根200元,竹竿100元,盆罐100元,瓦板1000元,工钱800元,沙灰500元,房屋北边东西墙沙灰500元,工钱500元,合计4000元;第二次损失同上;路费100元,复印打印费100元,光盘费100元。2、三被告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及谩骂,名誉精神损失费1000元;3、三被告向我赔礼道歉;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田书艳辩称,原告所诉的不是事实,原告在风道上直接盖的厕所,队里不让他盖他非盖,经调解说风道是一家一半 ,但被告在属于我家的风道上搭建,我就把在我家风道上的扒了,我不应该赔偿他钱。 被告田彦明辩称,我们那里开发,我们两家之间有一风道,调解说我们两家一家一半,但原告还是把风道占为己有,我没有侵犯他的权利,我就扒了在我家地上的墙。原告所说的东西我没见,我只是把他搭在厕所上的两块石棉瓦弄了下去。 被告田保才辩称,我没有侵占原告的财产,是原告占了我一半的风道,不应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振亭与被告田书艳、田彦明、田保才系邻居,两家房子之间留有1.2米宽的风道,马振亭在该风道上搭建厕所,三被告进行制止并拆除了临自己房墙的部分搭建物。两家因为风道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经上张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效。又经公安机关处理未果。故而形成纠纷。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上张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录音录像及当事人陈述,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排水等,原告马振亭主张1.2米宽的风道自己拥有使用权,并在风道上搭建,马振亭没有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该1.2米风道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1.2米风道合法的使用权人,故而其在1.2米宽风道上的搭建行为,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三被告对该搭建物进行阻止、拆除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搭建物,所以原告马振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振亭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马振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中 波 审 判 员 张 小 磊 审 判 员 李 艳 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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