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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全军与吕喜安、王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14号 原告孙全军,男,出生于1970年5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喜安,男,出生于1966年2月17日,汉族。 被告王遂喜,男,出生于1966年2月10日,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14号

原告孙全军,男,出生于1970年5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喜安,男,出生于1966年2月17日,汉族。

被告王遂喜,男,出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

原告孙全军诉被告吕喜安、王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云鹏,被告吕喜安、王遂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24日,被告吕喜安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王遂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20000元。余款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吕喜安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2013年1月24日(农历2012年12月24日),被告因赌博输钱欠原告12000元,原告欺骗被告给其出具了50000元的欠条,当时口头约定,只要按时偿还12000元就行,不用真的偿还50000元,后原告连本带息分两次偿还给原告13000元。2013年7月6日,被告还给原告7000元时,双方约定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责任,且被告出具了证明条,证明原告2012年前出具的50000元借条作废,所指的就是本案的50000元,因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时的时间是农历2012年12月24日,被告清楚记得是临近过年,所以原告证明条上当时所写2012年前的50000元借条作废,被告当时也未在意。原、被告在此之前根本不认识,只向原告出具过一次借条,所以原告所诉不属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遂喜辩称,同被告吕喜安的意见一致,2013年1月24日,二被告共同到原告家,因原告扣押着被告吕喜安的车,所以我们两人给原告出具了50000元的借条,约定六个月内偿还15000元就可以了,否则不能开车,根本没有借款事实。

经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月24日(农历2012年12月24日),被告吕喜安给原告出具借款5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六个月内偿还,并由被告王遂喜提供担保。2013年5月13日,原告给被告出具5000元的收到条。2013年7月6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条,“证明吕喜安原先欠我款伍万元2012X月以前欠条作废”。现原告自认被告已还款20000元,下欠30000元久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下欠的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凭此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2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王遂喜承担担保责任,但原告未在担保期内向担保人王遂喜主张权利,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实际借款数额为12000元且借款属赌债,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辩称2013年7月6日原告所出据的证明条内容实际所指的是本案中的借款,证明条上明确注明是2012年以前的欠条作废,但本案的借款时间为2013年元月24日,且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书写的欠条、收到条及证明条均采用的是公历,故被告所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喜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孙全军欠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