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509号 |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花园量贩分公司。 负责人牛俊安。 被告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书玲。 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原烟台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本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海波,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花园量贩分公司、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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