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知民初字第369号 |
原告安徽省太和县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道兴,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丰源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太和县种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丰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太和县种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太和县种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