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4)三行辖字第24号 |
关于原告卢氏县瓦窑沟乡瓦窑沟村街上组诉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卢氏县木材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该案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卢氏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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