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2042号 |
原告苏娜,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国忠,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丽萍,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娜与被告张国忠、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宜勇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司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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