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632号 |
原告程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薛某某,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锃钰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菊凤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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