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638号 |
原告董治和,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生。 被告郭晓宇,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生。 被告张君敏,女,汉族,成年人。 原告董治和诉被告郭晓宇、张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治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董治和负担。
审 判 员 杨菊凤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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