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登民一初字第4161号 |
原告韩朝峰,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松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洪亮,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立,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更信,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朝峰诉被告王振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朝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朝峰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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