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2577号 |
原告曹玉娣,女,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斌、耿云龙,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鸿海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千。 被告孟凡千,男,1971年7月8日生。 被告李艳阳,女,1980年4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娣与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鸿海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孟凡千、李艳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玉娣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玉娣撤回起诉。 原告曹玉娣预交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玉娣负担;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退还原告曹玉娣。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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