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561号 |
原告尚进朝,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金松,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庆仁,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 原告尚进朝诉被告冯庆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尚进朝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进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尚进朝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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