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2690号 |
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 被告谭某某,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桂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桂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桂凤经人介绍于1995年1月相识,1995年3月10日在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8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叫王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生气就回娘家,一去就是半年。现原、被告已分居长达10年之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应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桂凤经人介绍于1995年1月相识,1995年3月10日在原新郑县孟庄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8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叫王某甲。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自1995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0年8月1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新郑县孟庄乡人民政府于1995年3月10日向原告王某某和被告谭桂凤核发的结婚证一份、新郑市孟庄镇山石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及当事人法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造成感情不和,被告谭某某于2000年8月1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伟杰应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 二、 婚生子王伟杰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赵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子发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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