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560号 |
罪犯郑燕超,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8)涧刑公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燕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621元,其中被告人郑燕超赔偿人民币12810.5元。刑期自2007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被告人郑燕超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洛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宣判后, 2008年6月13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27日历经一次减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郑燕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郑燕超于2007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在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将“风情发艺”店老板张某某殴打致死。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郑燕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六次,记功一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郑燕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燕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燕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上一篇:原告张伟中诉被告张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