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商民三终字第73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国强,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继成,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广华,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 原审被告陈文堂,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张凯与被上诉人朱继成以及原审被告陈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继成于2012年3月2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凯给朱继成粘土砖170000块,并承担运费,或以现在市场砖价这款76500元,赔偿违约金粘土砖60000块,或以市场价折款27000元,张凯与陈文堂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该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张凯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凯之委托代理人路国强与被上诉人朱继成之委托代理人焦广华以及原审被告陈文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高纪平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 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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