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1249号 |
原告上虞市迦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贵鑫,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天宸能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妍妍,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迦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天宸能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迦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迦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虞市迦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天宸能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叶素琴 审 判 员 刘志刚 陪 判 员 孙国选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