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393号 |
原告齐小着(又名齐玉梅),女,生于1981年。 被告白永祥,男,生于1980年。 原告齐小着诉被告白永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自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小着、被告白永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小着诉称,齐小着与白永祥经人介绍于2000年6月份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白某甲、女儿白某乙。齐小着与白永祥感情一直不好,白永祥好吃懒做,对家庭对孩子不尽责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与被告白永祥离婚;2.婚生子白某甲、婚生女白某乙由原告齐小着抚养。 被告白永祥辩称,双方结婚已十多年了,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能离婚,再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白永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齐小着与被告白永祥于2000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6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原、被告婚生子白某甲生于2001年12月28日,婚生女白某乙生于2006年11月12日。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原告齐小着与被告白永祥婚后感情一般,未有大的矛盾,尚有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希望。再者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宜离婚。原告齐小着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对于原告齐小着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齐小着要求与被告白永祥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小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自强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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