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初字第317号 |
原告:马素兰,女,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玉顺,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来美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瑞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兰诉被告河南来美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素兰于2014年9月4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素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马素兰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48元,减半收取54724元,保全费5000元,马素兰承担54724元,退还马素兰共计59724元。 审 判 长 陈贵斌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舒 杨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毛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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