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35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外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银联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东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珍珍,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亚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团,男,汉族,1951年10月5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省外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建置业公司)、河南省银联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石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伟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4)开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外建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陈保平,上诉人银联石油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珍珍,被上诉人亚伟工程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姚元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4年4月11日(2014)开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退还河南省外建置业有限公司100元,退还河南省银联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100元。 审 判 长 陈贵斌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舒 杨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毛冰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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