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知民初字第551号 |
原告河南省龙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玉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有根,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康凯,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中投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挺茅。 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龙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投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龙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龙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龙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河南省龙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