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上刑二初字第308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胡吉镇韩屯村三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2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甲在杨集镇饮酒后驾驶豫P8398J摩托车回家,在崇礼乡西党村南头崇礼至杨集公路上摔倒,后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抽取其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1.2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甲被查获抽血后回家治伤,2014年8月19日上蔡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4年8月20日马某甲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马某甲被查获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驾驶资格证载明准驾车型C1证不符。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乙、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268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马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可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留下电话回家治伤,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江勇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