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18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某某,男,2014年9月6日死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委托代理人杨来应,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四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王某于2014年9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四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范炳鑫 审判员 贾胜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