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一终字第21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二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继刚,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娜,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利江,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顺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顺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继刚、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利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王宗欣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O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