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4579号 |
原告郑州市绿之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菊,经理 被告结洛伟,男, 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宗团,男, 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绿之缘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结洛伟、张宗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市绿之缘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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