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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00号 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大勇,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婷婷,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庙仙乡周店村北东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大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