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76号 罪犯黄瑞东,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瑞东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2月4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瑞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瑞东于1、2009年6月份一天,黄瑞东酒后在黄海正家过夜,趁黄海正熟睡时潜入黄海正母亲高某某屋中将其强奸。事后十几天内,黄瑞东趁高某某一人在家之时,又先后三次潜入高某某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高某某系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无性防卫能力)。2、2009年农历5月份,黄瑞东先后翻墙进入本村黄玉平、黄云海家中盗窃小麦,共计170余斤,得赃款140余元;2009年6月份一天上午黄瑞东乘高保香无人之际,用钳子将放钱的红色柜子撬开,盗得现金49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瑞东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罪犯黄瑞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0年3月3日被禁闭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瑞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瑞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景峰 代理审判员 李瑞增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