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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跃南,男。 被告人王会超,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宋新峰、王磊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宋新峰、王磊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宋新峰、王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7月3日裁定中止对被告人宋新峰、王磊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上旬以来,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宋新峰、王磊在许昌市魏都区凭心街李跃南家中,开设一使用麻将饼牌进行“推饼”的赌博窝点,组织召集多人进行赌博。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李跃峰、王磊、宋新峰、王会超组织、召集蔡某某、李某甲等18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赌场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从该赌场内共收缴赌资85730元。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上旬以来,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宋新峰、王磊在许昌市魏都区凭心街李跃南家中,开设一使用麻将饼牌进行“推饼”的赌博窝点,组织召集多人进行赌博。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李跃峰、王磊、宋新峰、王会超组织、召集蔡某某、李某甲等18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赌场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从该赌场内共收缴赌资8573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宋新峰、王磊供述,证人孙某某、寇某某、聂某某、李某乙等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参与赌博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抓获经过,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跃南、王会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李跃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会超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跃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会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随案移交的麻将饼牌36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魏淑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巍 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