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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全薪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20号 申请人:随州市全薪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王家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培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刚,男,汉族。 申请人随州市全薪机械铸造有限公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20号
申请人:随州市全薪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王家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培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刚,男,汉族。
申请人随州市全薪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浦发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0000512315880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许昌新花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随州市全薪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随州市全薪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