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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62号 原告王凤芝,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健慧,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儿。 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宗梁,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徵磊,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代表人李志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郑州)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凤芝与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凤芝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凤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芝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娟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