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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48号 原告田艳强,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承,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豫红,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昌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顺治。 被告吕顺治,男,汉族,1957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董建芳,男,汉族,1956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沈关平。 被告杨正国,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高建设,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田艳强与被告嵩县昌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吕顺治、董建芳、沈关平、杨正国、高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田艳强提交的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田艳强的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490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辖区并不在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