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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40号 原告程喜梅,女,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真宾,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 被告杨永乐,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喜梅与被告杨永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喜梅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喜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喜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程喜梅负担。 审 判 长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