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34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军,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晓明,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富田店。 负责人王巍,经理。 上诉人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延军、原审被告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富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峰,被上诉人李延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富田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还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陈 予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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