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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286号 原告刘某,河南省光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娜,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某,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刘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伦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286号

原告刘某,河南省光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娜,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某,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刘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伦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娜,被告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与被告喻某某于1998年相识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婚生子女,因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不稳,二人常有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与被告离婚,并主张抚养婚生子喻某乙,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喻某某辩称,与原告刘某在婚姻前期感情尚可,之后因为经济原因经常吵架。二人的共同财产中,两辆奇瑞轿车是借钱购买的,车牌为粤S0608F的车辆目前由原告刘某掌控,车牌为粤S1A928的车辆目前由被告喻某某掌控;开出租和卖六合彩的收入都用于了家庭开支;原告所说的房子是被告父亲所建,原、被告出资很少,且该房产户主为被告父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99年3月1日在斛山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刘某于1999年9月10日生婚生女喻某甲,于2004年8月8日生婚生子喻某乙,二人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之后常因经济问题和其他家庭琐事吵打,2013年正月十六在光山县北关医院门口再次打架之后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车牌号为粤S1A928和粤S0608F的奇瑞轿车两辆,夫妻双方部分投资建设的位于光山县房子一套共12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财产清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本着互敬互爱、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二人相处时间短,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夫妻感情受到伤害,2013年正月十六双方再次吵打后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婚生女喻某甲应由原告刘某抚养,婚生子喻某乙应由被告喻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车辆及日常用品的分割应保持现状,即车牌号为粤S0608F的奇瑞轿车归原告刘某所有,车牌号为粤S1A928的奇瑞轿车归被告喻某某所有;位于光山县的房子,系原、被告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父母共同所建,应认定为其夫妻二人与被告父母等人共有财产,因原被告未举证证明具体投资份额,本案对该房暂不作分割,相关当事人可适时就房屋分割事项另行起诉请求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喻某甲由原告刘某抚养,婚生子喻某乙由被告喻某某抚养,抚养费双方自理;

三、车牌号为粤S0608F的奇瑞轿车归原告刘某所有,车牌号为粤S1A928的奇瑞轿车归被告喻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 伦 皓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 国 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