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58号 |
原告郑州华鑫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海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春玲,女,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鲁山华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正,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鑫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山华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华鑫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曲继峰
二Ο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
上一篇:安阳县蒋村乡河坟小学与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