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79号 |
原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 法定代表人刘彦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楚盈洲,男,出生于1965年7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楚盈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曲继峰 审 判 员 李桂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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