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67号 |
原告张建勋,男,汉族, 1958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张生锋,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号。 法定代表人熊维平,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勋诉被告张生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建勋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桂玲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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