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邓刑一初字第181号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小军,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小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小军在邓州市城区人民路网吧盗窃4块金士顿内存(价值640元)、4块AMD640CPU(价值280元)等电脑主机配件。 2、2014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郭小军伙同高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邓州市城区人民路网吧盗窃六块AMD641CPU(价值1440元)、4块迪兰恒进显卡(价值1800元)、1块技嘉主板(价值260元)、6块金士顿内存(价值780元)等电脑主机配件。 3、2014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郭小军伙同高某甲在邓州市城区交通路网吧盗窃1块技嘉主板(价值290元)、1块影驰显卡(价值640元)、1块I5 CPU(价值890元)、1块金士顿内存(价值180元)等电脑主机配件,后被该网吧店长发现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同类产品照片、收据、销货清单、记账单、抓获经过证明、证人李晓、高某甲、高某乙、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全某某、王某某、李某的陈述、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小军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本案中第三起犯罪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郭小军退赔盗窃所得财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冀鹏翀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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