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46号 |
原告郑州科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新密市来集镇宋楼村,组织机构代码:70652374-3。 法定代表人秦战超,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冯喜安,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天亮,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科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喜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科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881元,减半收取为7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继峰 审 判 员 李桂玲 陪 审 员 王丙山
二Ο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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