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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67号 原告刘道歆,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松,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星,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歆与被告张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歆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道歆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道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刘道歆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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