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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8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8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78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琳,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

上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视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年朝民初字第34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视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春泉、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视网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公司独占享有影视作品《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8月18日,我公司从京东公司购买了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利达公司)生产的万利达MBD-906DVD播放机(高清版)(简称涉案播放机)一台。将涉案播放机链接互联网及电视机后,可以在电视机上观看百视通公司通过其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涉案影视作品。百视通公司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京东公司作为涉案侵权播放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我公司要求:京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播放机;百视通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播放机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画皮》的在线观看服务并删除相应的视频文件;百视通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7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

京东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公司销售涉案播放机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涉案播放机所具有的在线播放功能是该商品的功能之一,所播放的影片是否构成侵权,我公司无法预知;我公司不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我公司接到诉状后已经将涉案播放机下架。综上,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百视通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乐视网公司本案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我公司将涉案作品存储在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上,并通过涉案播放机将作品传播给用户,是得到了乐视网公司授权的,不构成侵权;乐视网公司主张索赔数额依据不足。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乐视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影片《画皮》于2008年9月12日取得公映许可证。乐视网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获得了该电影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期限自2008年10月31日起五年。

2011年8月18日,乐视网公司通过“京东商城”从京东公司购买了万利达公司生产的涉案播放机一台。京东公司销售的涉案播放机是从万利达公司购进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