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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另查一,2010年12月31日,百视通公司(作为甲方)与乐视网公司(作为乙方)签署《节目授权播出协议》,约定:1.甲方是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所属公司,乙方是甲方的版权供应方;2.节目指按照协议约定,由乙方许可甲方及

另查一,2010年12月31日,百视通公司(作为甲方)与乐视网公司(作为乙方)签署《节目授权播出协议》,约定:1.甲方是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所属公司,乙方是甲方的版权供应方;2.节目指按照协议约定,由乙方许可甲方及关联企业通过数字播出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向用户播出的视听作品;关联企业以及使用平台是由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或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的公司,即百视通公司运营的IPTV平台和上海东方龙新媒体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电视平台;3.乙方授权甲方与甲方的关联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授权平台、授权区域与授权性质,可重复播放节目,播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线播放、点播播放或剪辑片断播放、局域网播放等形式(不包括互联网机顶盒和互联网电视机);4.授权节目包括涉案电影《画皮》在内的共计17部电影。授权平台为百事通公司运营的IPTV平台和上海东方龙新媒体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电视平台。授权范围为通过网络对机顶盒、电脑等终端客户提供视频点播、直播(包括VOD、IPTV等)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不包括数字电视,不包括互联网机顶盒和互联网电视机。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使用权,不含转授权;5.涉案电影《画皮》授权期限为2010年9月11日至2011年9月13日。在该《节目授权播出协议》所附的《授权书》记载的“授权范围”与《节目授权播出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表述一致,均包括“不包括数字电视,不包括互联网机顶盒和互联网电视机”。百视通公司认为上述《节目授权播出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中的“不包括互联网机顶盒和互联网电视机”是衍文,该内容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其传播涉案电影的涉案行为是有合法授权的。乐视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百视通公司就此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

另查二,乐视网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原审诉讼。

以上事实,有涉案电影《画皮》、(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196-07174号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824号公证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821号公证书、《产品购销协议》、增值税发票、《购销证明》、《合作协议》、《节目授权播出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乐视网公司对涉案电影《画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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