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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情怀:责任 良知 勇气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高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法官情怀:责任 良知 勇气
  扎实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良好的职业操守是一个合格法官的基本素质。但仅仅有这些还不够,我们还需具备一种当今时代渴望和呼唤的情怀,那就是法官责任良知和勇气。

  从法学院毕业到中级法院工作已经24年了,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到副庭长、庭长、专职委员,其间还有四年的基层法院院长的经历。虽说现在是个院领导,但我还是更喜欢审理案件。2015年,在我担任基层院长的最后一年里,承办案件18件,加上担任审判长的总共审理了30多件。有人问我怎么现在还那么热衷于审理案件?仔细想想无非是几个方面的感觉吸引着我:喜欢将一团乱麻似的诉辩意见证据梳理得井井有条;喜欢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驾驭在有序的对抗之中;喜欢将争议问题在辨法析理中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喜欢将有意义的案件在办成精品的同时形成研究成果;喜欢在法槌敲响之际向社会输送出公平正义。世上还有哪个职业可以获得这样的体验?

  面对着近年来不断爆出的离职传闻,我并不认同坚守的说法。这份职业让我体面而衣食无忧的同时,还能够体味人情世故,洞察社会变迁,了断纷争干戈,收获法官尊荣。被这样一种满足感所包围,坚守一说未免有些矫情。但不能否认的是,由于法治土壤的贫瘠,司法还缺乏应有的公信,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也使法官面临的办案压力越来越大,因为一些暂时无法克服的因素,法官的职业保障还远远不够。事实上,我对法官这份职业的理解也是一个不断沉淀的过程,最初只是单纯地认为法学院毕业理所当然应该选择到法院工作,但一路走来,当初所选择的谋生饭碗早已注定成为一生的职业,岁月的积累也让我不断思考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养。众所周知,扎实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良好的职业操守是一个合格法官的基本素质。放眼身边,具备这些素质的同仁比比皆是,但我始终觉得与社会的需要相比,我们还缺少点当今时代渴望和呼唤的一种情怀,这就是法官的责任良知和勇气。

  法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任何社会主体都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处在法治社会建设初期的法官尤其不能例外。站在一个法官的角度审视当下的社会,我们常感叹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备与守法意识的淡漠并存,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无视规则的约束,法官的应然状态与现实处境还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法官作为法治社会构建和运转体系中的关键角色,缩小利益落差、修复管理漏洞、弥补规范缺陷便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实上也只有法官更适合承担此责任。诉讼到法院的纠纷往往会揭露出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如果囿于司法被动主义的桎梏而对其中的社会问题袖手旁观,如此形成的判决必然缺乏感召力和生命力。敏锐的法官善于把个案中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联系起来,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彰显出法官的济世情怀,只要拿捏好尺度和分寸,个案裁判的辐射效应就会得到充分体现,法官的社会责任也就落到了实处。摒弃狭隘的有限责任束缚,审慎果断的担负起无限的社会责任,无疑对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树立法官职业公信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官应当有更高境界的良知。良知是一种道德观念,是文明至上的产物,个体在道德上的所想、所感、所断最终凝聚成社会的良知共识。我始终认为法官的良知绝不是是善恶分明这般简单,法官不仅需要准确判断出公众认可的良知,还需要通过裁判去守护、矫正偏离方向的个体道德观念,以使更多的人在良知的指引下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与公众良知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官更需要通过自己的智慧去弥补法律与公众良知之间的裂痕。此时如果选择机械地适用法律,不仅会伤害判决和司法的公信,更会伤害公众的良知,最终伤害的还是人们对规则的尊重。多年前我在审理一起工伤行政案件时,劳动部门根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可以享受工伤”的规定,拒绝对受到电瓶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作出工伤认定,理由就是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劳动部门的决定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忽视了电瓶车已成为普遍的交通工具、电瓶车的技术参数已经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现实因素,不予工伤认定无疑违背了公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良知判断。最终我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涉案电瓶车的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否定了劳动部门的意见。令人欣慰的是此案判决后不久,法律规定就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交通事故中对交通工具的限制条件。此案的处理使我深刻的体悟到,法律规定并不都是无懈可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对适用的结果进行先期分析和研判,如果发现裁判的结果有失公正,特别是违背公众的一般良知时,必须要重新审视裁判的演绎过程,推敲合适的解决方案,切忌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下判。法官的良知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守护,让法律规定的缺陷在适用过程中得到矫治,可以说是法官的良知对社会的最大贡献,也是体现法官良知的最高境界。

  在司法缺乏公信、公众良知堪忧的当下,一个伤害公众良知的裁判所带来的破坏和负面影响是我们难以想象的。因此,守护好裁判结果与公众良知的一致性尤其重要,它不仅仅是法律适用层面上的技术问题,更应当成为一种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法官要有守护法律底线的勇气。尽管在国家层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但法官所面临的司法环境却不容乐观:一方面被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令人羡慕和尊敬的审判权,另一方面却在整个公权力体系中处于实质上的弱势地位;一方面要求必须在裁判中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被要求实现各种裁判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各种利益主体对法官寄托了各自的诉求,私权利渴望得到司法对自身的温暖和关怀,公权力需要司法支持其治理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又承担着因为各种因素而导致的司法公信力不高所带来的能否输出公平正义的质疑;一方面要强化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又要应对个别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有人戏言,世上最难当的法官在中国。一些法官感受到了这一职业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尴尬,逐渐变得随波逐流、心灰意冷。现实环境的确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如果把法官面对的问题都归咎于那些扑朔迷离的社会因素,无异于为放弃司法的担当和使命找到了一块“遮羞布”。外部环境的向好需要综合治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好的司法环境等不来,只能通过法官自身的努力去争取。经验证明,仅仅关注或者夸大外部“普遍因素”掩盖的是勇气的缺失,助长的是自身的消极无为,使得安于现状、无所作为有了更好的借口。近年来,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现象逐渐蔓延,要么是恶意提起各种滋扰性诉讼,要么是在庭审中纠缠于各种细枝末节死缠烂打。现行诉讼法对此种情形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也是无奈地选择了容忍。我在对这种现象分析后认为,因为诉讼动机不当和缺乏诉的利益,此类起诉并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应当在程序上驳回。但这样做不仅于法无据,也与当下正在推行的立案登记制貌似不合,必然会招致漠视诉权、官官相护之类的攻击。容忍还是反击?思考良久最终还是选择了后者,预料中的轩然大波果然如期而至,所幸的是,此案不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精心制作的文书也被评为全国一等奖。这一经历恰如其分地说明,与时好时坏的外部环境相比,法官直面和解决矛盾的勇气或许可以成为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更为有效的方式。现实当中,法官不能勇于担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敢依法行使审判权。普遍认为司法权的现有地位无力与其他力量产生抗衡,执意对抗的后果无非是伤及自身。二是明哲保身成为普遍选择。面对外来压力,从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副院长到院长,完全是一种行政化的决策模式,事不关己或者是为了自身的某种考虑而放弃原则,成为多数人的不二选择。三是法官的情怀流失。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官的挫败感日积月累,在逐渐失去最初情怀的同时,却不同程度的染上了官僚的习气。

  越是在法律无力的时候,恪守法律的行为就越加可贵;越是在人们渴求公平正义的时候,法官的勇气就显得越加重要。法治社会需要集智慧与勇气于一身的法官,智者善于解决问题,勇者则无畏干扰和挑战!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