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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网络安全浅析如何惩处网络犯罪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论文提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化、网络化”的字眼逐渐占据人们的视野,当信息化理论尚未普及到民众认知时,轰轰烈烈的信息爆炸、网络应用已经带领人们走进了新的世界,很多习惯因为网络的出现而改变,很多事物随着网络的到来显得便捷。然而,马克

  论文提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化、网络化”的字眼逐渐占据人们的视野,当信息化理论尚未普及到民众认知时,轰轰烈烈的信息爆炸、网络应用已经带领人们走进了新的世界,很多习惯因为网络的出现而改变,很多事物随着网络的到来显得便捷。然而,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告诉我们,事物特别是新兴事物具备两面性和矛盾的普遍性,社会信息网络化带给我们不仅仅是方便,挟带而来的还有种种负面影响。如何定性网络信息犯罪如何法制手段遏制和惩处网络信息犯罪,是我们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难点主要有一是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现有传统刑事管辖权无法满足惩治网络犯罪的需求。如何实现管辖权的合理分配、优化调整是惩处网络犯罪面临的新课题;二是网络犯罪的构成需不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应不应该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事处罚的量刑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三是程序法与实体法如何衔接的问题,即证据处理问题;四是现有司法力量无法完全满足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的需求,以及司法部门如何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还需明确程序和制度。全文6888字(不含字符)

  以下正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化、网络化”的字眼逐渐占据人们的视野,当信息化理论尚未普及到民众认知时,轰轰烈烈的信息爆炸、网络应用已经带领人们走进了新的世界,很多习惯因为网络的出现而改变,很多事物随着网络的到来显得便捷。然而,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告诉我们,事物特别是新兴事物具备两面性和矛盾的普遍性,社会信息网络化带给我们不仅仅是方便,挟带而来的还有种种负面因素。如何定性网络信息犯罪,如何用法制手段遏制和惩处网络信息犯罪,是我们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网络犯罪的特征

  (一)网络信息犯罪的定义及载体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法律应重点打击的网络犯罪主要包括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进行诈骗、偷窃财物,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活动。目前对破坏网络安全传播木马病毒等行为不作为重点来对待。网络信息犯罪的载体随着信息科技的普及而发展,在硬件方面往往以互联网、手机、程控电话为依托,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病毒、手机后台吸费软件、诈骗短信和电话等,轻则获取用户信息隐私,重则获取用户钱财。

  (二)网络信息犯罪的方式

  计算机领域专家通过对网络犯罪的分析,结果显示目前有专门的团队制作病毒和网站,这种团队由具有计算机专业基础和技术的人员组成,他们十分了解当前互联网、智能手机的漏洞和后门,并利用这些弱点进行犯罪活动,他们的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即时性和难以取证性。

  除了通过高端计算机技术的犯罪外,还有引诱式和诈骗式犯罪,比如色情网站、赌博网站和假借股票、期货、现货黄金白银投资的对赌平台,这些网站抓住人性的弱点来“请君入瓮”。近年来,类似案例发生过无数起。常有某某先生沉迷网络赌球致妻离子散,某某女士执迷不悟不听劝告到银行转账给骗子等事例见诸报端,更有甚者“任性哥”明知被骗,还不断向骗子汇钱这谛笑皆非的事情发生。

  另外,法制社会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被滥用,也是造成如今网络信息犯罪日趋泛滥的原因之一,网络的开放性、易获取性使得不良言论、谣言十分容易散播。前段时间利用网络言论造谣获利的薛蛮子、秦火火等犯罪分子被制裁,不禁使人拍掌叫好。

  (三)网络信息犯罪的危害

  网络信息犯罪始于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迅速增长,八十年代形成威胁,美国因网络信息犯罪造成的损失已在千亿美元以上,年损失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英、德的年损失也达几十亿美元。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信息犯罪的对象从金融犯罪都个人隐私、国家安全、信用卡密码、军事机密等等,无所不包。据统计,在美国计算机及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每年接近上百亿美元。计算机犯罪从原来的金融犯罪发展为时下的生产、科研、卫生、邮电等几乎所有计算机联网的领域。

  网络犯罪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一是受害者损失金钱、权利,受到人身伤害。网络犯罪活动集中于获取高额利润和探寻各种秘密,据统计,全世界每年被计算机犯罪直接盗走的资金达20亿美元。近年来,被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等即时沟通软件骗财骗色的案例屡见不鲜;二是造成公众恐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维稳问题。诸如“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日本福岛核辐射事件,也导致全国抢盐风波。《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在无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十余篇,导致中联重科蒙受巨额损失;三是境外敌对势力发动舆论攻击,危害国家安全。文化、包括意识形态是一个国家政治凝聚力的基础性构件,社会信息化、言论自由化双向发展产生的不良后果,网络信息平台给敌人可趁之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形势日趋严峻。

  二、如何界定网络信息犯罪

  (一)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

  网络信息犯罪的第一要素就是利用网络作为载体,很容易跟非网络信息犯罪分别开来,第二要素是网络在该犯罪事实占的比重是最大的,如果没有网络,该犯罪事实不存在,即网络行为在该犯罪事实的既遂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要素是确认网络信息犯罪确实符合《刑法》对犯罪的定义,即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现有法律法规在网络信息犯罪方面可能涵盖不完全,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具有前瞻意识和对事物本质的判断性,只要符合犯罪的一般要素,就可以理解为犯罪。

  (二)网络犯罪证据的获取和效力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就在于提取网络犯罪分子遗留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备份设备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

  目前国内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不少,包括DataCopy King多功能复制擦除检测一体机(简称DCK硬盘复制机)、Data Compass数据指南针(简称DC)、网警计算机犯罪取证勘察箱等。其中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效率源历时三年研发的DCK硬盘复制机不仅硬盘复制速度达到创记录的7GB/min,遥遥领先于其他计算机取证设备,同时该硬盘复制机还具备8GB/min的数据销毁功能,以及硬盘检测、Log日志记录生成、只读口设计等,可自动发现解锁HPA、DCO隐藏数据区,在将嫌疑硬盘中的数据完整复制到目标硬盘的同时,确保取证数据的全面客观。

  三、如何遏制和惩处网络信息犯罪

  (一)我国及国外网络信息犯罪立法现状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