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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此外,对于行为与结果必须相统一这个观点笔者不赞成,因为一定结果一定是由一定原因所引起,而且结果并不包含原因中没有包含的东西,行为与结果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特别是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防卫过

  此外,对于行为与结果必须相统一这个观点笔者不赞成,因为一定结果一定是由一定原因所引起,而且结果并不包含原因中没有包含的东西,行为与结果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特别是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防卫过当与防卫结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把防卫行为视为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机械堆砌,甚至认为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可以独立存在,其实就是否定了结果对原因的依赖性和从属性,好像结果可以脱离原因而独立存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防卫过当表述如下:“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这一表述包含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等问题。据此,防卫过当在客观方面是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和其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统一。这是原因和结果的统一,过当的总是一定行为,结果则衡量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因此,不存在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之分。防卫过当行为和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是统一的,防卫过当行为是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而重大损害是确定防卫过当的依据。凡防卫过当必然造成重大损害,凡造成了重大损害都是因防卫过当而引起。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在主观上,对于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上罪过形式的统一。

  (三)防卫过当的主体

  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对此我们应该要考虑好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能否对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所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人。所谓“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期”,指这种病的非发病期。“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不符合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所要求的法学标准。因而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特殊主体,应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防卫过当行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2.已满十四有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否对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依照我国实际情况,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正处于学习中等文化知识时期,已接受了超出幼年人的一定程度的文化、法制、道德教育,生理、智力有了一定发展,因而具有分辨和控制大是大非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在生理、智力、知识方面的发展还未达到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程度,因而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刑法意义上的一切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界传统观点认为这里所指的杀人、重伤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罪是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所以,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防卫过当而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个别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还不具备有辨认和控制的特点,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免除处罚。

  3.二人以上能否成为防卫过当的主体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防卫过当不存在共同犯罪。以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指各个犯罪主体都必须是故意地进行犯罪;另一方面指必须有犯罪故意的共同性,即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目的和与别人共同犯罪的故意。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对于二人共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都是由于过失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的,他们的防卫过当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应当依各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四)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2.全面过失说,该学说认为防卫过当可以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不能是故意;3.过失与间接说,该学说认为,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刑事;4.过失和故意说,该学说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

  笔者同意第3种学说,因为要确定防卫过当行为,那么必须要存在防卫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有防卫的可行性,也就是说,防卫过当的最初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防止犯罪侵害的发生,其并不是直接故意的犯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如果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那么这样就本身违背了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正是在发生了不法侵害行为,其主观的防卫意识,加之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造成了防卫过当的结果。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是防卫和犯罪行为是可以区分在两个不同的状态情况下的。如果是由于防卫意识的话,那么就决定了,防卫人不可能并有防卫目的和犯罪目的的。因此,防卫过当不能直接构成直接故意,其只能成立表现为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3种情况。

  三、如何正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