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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如何正确和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实际就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实质和标准,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那么,防卫行为的力度大于不法侵害的力度是必要

  如何正确和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实际就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实质和标准,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那么,防卫行为的力度大于不法侵害的力度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这个大于并不是无限制的大于,而是在一定的力度内的反“损害”行为,以求能够制止不法侵害继续延续。从这个意义上说,与流动不法侵害目的相对持平的防卫结果就能在区分防卫过当上给予帮助。其意思就是,不法侵害想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就以相对的防卫行为给予反击时,是不能算是防卫过当的。这样,达到了保护被侵害利益的同时,也就不会存在了防卫过当的结果,相反,如果不能达到相对持平的话,那么就应当是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如,抢劫犯抢劫的问题,因为抢劫罪是属于以暴力的方式抢劫财物,暴力的对象是人,那么怎样去持平抢劫者可能带来的伤害以及拿捏怎样才算达到了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而定,如果说,抢劫者为了夺取财物不惜牺牲别人的性命,那么,防卫过程中将抢劫者杀害也并不能算是防卫过当,毕竟,一个是不法侵害,一个是保护合法利益,且双方的价值也达到了持平状态。所以,评判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目的、手段、强度后果相联系,正当防卫应以不法侵害停止或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为限。同时,这种必需性,还体现在是否必须进行防卫。因为绝大多数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是由行为人对侵害者的打击造成的。而确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侵害者进行打击,是否有必要采取以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的方式进行防卫,对确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许多情况下,当不法侵害者对行为人进行侵害时,行为人用避开、喊叫等方式,可以阻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和防止侵害结果的发生,这样就不应再对侵害者进行打击,否则,就属于互相斗殴或有意加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应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是必需还是不必需,也不能以防卫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虑。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有时防卫人往往是在猝不及防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其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间之息。在如此短暂的时刻倘若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确实意图和危害程度立即作出判断,继而恰当选择防卫方式、工具,并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这对于享有正当防卫权的大多数公民来说,都可谓是一种苛求。现行刑法将防卫限度的评价对象集中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虽然造成重大损害,但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较,并非是“明显超过”的,都属于正当防卫。这样就既克服了上述要求防卫人须作复杂判断的“苛求”之弊,同时又使防卫行为“适当”与“过当”的限度标准获得了统一的评价,因而是可取的。所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应当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行为不是一般超过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不适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而对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关于无限度正当防卫的规定,虽说其中因为暴力因素的存在,但是还是有可能存在的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存在,比如抢劫罪就是其中的一种,并不是每个抢劫案件中的罪犯都可以被防卫人夺取性命,也要争对具体的情况分析。

  四、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问题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定罪问题,防卫过当不能独立的成立罪名,它仅仅是表示对防卫性质的肯定,本身并不会对构成何罪起决定性影响。刑法也没有针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专门定刑和给予法定刑期,因此其不能定为“防卫过当罪”。所以以其所犯的相应罪名定罪,这里就不赘述。

  (二)处罚问题,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观因素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按照罪刑相适应来规定的,从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3.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4.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总之,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不法延续阶段,它具有相对的社会危害性,虽然现在的公民日加的重视自身的合法利益。为了加强社会秩序,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正当防卫,但是,正确的掌握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和过当的结果也不可忽视。不仅仅是公民本身要理解防卫过当的实际含义和把握好侵害人的流动侵害目的,对于执法者来说,更是应该要准确的把握事实脉络,尤其是关于犯罪事实客观和主观的判断,这样才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样才能强化人们对防卫行为的认识深度。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3] 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

  [4] 张远煌:《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