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宏群,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马世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宏杰,女,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徐顺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宏杰因与李宏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元月4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宏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宏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