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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杰因与李宏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宏群,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马世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宏群,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马世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宏杰,女,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徐顺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宏杰因与李宏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元月4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宏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宏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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