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楚尚仁,男,194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天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淮,该公司经理。 天宇公司因与楚尚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楚尚仁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楚尚仁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购买房屋面积增大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不应承担多出的房屋面积款。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审针对合同进行审理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楚尚仁再审申请称,合同约定住房面积与图纸设计面积不符,是客观事实,这种现象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本案被申请人是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交付,楚尚仁已实际入住。天宇公司的违约行为使楚尚仁成为利益获得者,但是这种利益的取得就本案对被申请人不公平,基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违约,原二审本着公平原则,改判酌定申请人楚尚仁支付14.5平米超面积工程款4000元符合本案事实。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楚尚仁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楚尚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