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03号 申请执行人:龚丙元,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龚玉明,男,199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龚丙元的儿子。 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女,1999年10月11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原告龚丙元的女儿。 申请执行人:何进芳,女,193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系原告龚丙元的岳母。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丙元、龚玉明、龚某某、何进芳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案中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承友 执行员 杨泽川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