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06号 申请执行人:龚丙元,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丙元、龚玉明、龚某某、何进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案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承友 执行员 杨泽川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立林 |